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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草案
时间:2006-6-1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大豆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大豆业商会。英文名称:Soybean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of 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 Commerce,缩写为:SICC-ACFIC。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性质:大豆业商会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下,非盈利性的会员制商会组织。
第四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团结汇集大豆产业种植、生产、加工、制造、科研、金融、贸易等相关企业,形成全国统一的专业性行业组织。为大豆业的发展,保护种植基地、促进产业发展、加强技术交流、完善资本运作、强化市场流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大豆产业与政府之间的调控渠道。提高中国大豆业拓展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为中国大豆业创新、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大街甲6号(暂住)。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主要任务
(一) 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发展中国大豆业的基本国策,团结组织大豆业内各类企业,建立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协调的纽带与桥梁;
(二) 根据国内、外大豆产业的发展趋势,推动国内大豆业实现种植产业化、产品标准化、行业规范化,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素质与合作能力,促进企业与国际接轨;
(三) 引导会员开展自律活动,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企业行为,完善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促进公平竞争意识;
(四) 利用本行业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力量,组织有效地技术研发,科技普及、技术交流、技术培训,促进大豆产业链内的产品高科技化,优化提高企业的整体水平;
(五) 主动争取社会各界对发展大豆业的公益支持,采取各种恰当的方式为会员企业争取资金,建立大豆业的储备基金;
(六) 增强大豆业会员与国内、外同业、科技界、经贸领域、金融界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发展商情网、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为大豆行业相关的市场行情、国际贸易的有关法规、协定等进行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服务;
(七)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对大豆业内有关战略性、政策性的调查和情况回馈反映,有利于及时调整政府的决策行为,保证政府与企业的最大发展利益;
(八) 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 承办政府及全国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
(一) 大豆种植企业、豆农;生产、供销豆用肥料、农药单位;大豆产品的各类加工企业;加工豆业产品的机械制造企业;国内大豆产品的消费单位;市场销售大豆相关的国际贸易、金融单位;研究大豆品种、种植、产品及相关科研、社会研究、经济研究的单位、个人;
(二) 与大豆产业相关的经营者、投资者、科研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及热爱关心中华民族豆业发展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三) 凡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注册证明、社团注册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的有识之士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大豆产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协助调查、科研、试验等项工作;
(三) 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或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协议须经过商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行政机构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年至两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 推选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报全国工商联批准;
(三) 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行政机构开展工作;
(四) 审批通过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管理制度;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一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其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执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向理事提交工作计划;
(二)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三) 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相关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 审批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常务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组织协调本会对外公共权益和公共形象;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各项对外工作文件;
(四) 负责审查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领导相关行业的企业提高科技含量、市场拓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的潜在能力和个人协调能力与商会共同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按照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本会办公机构的日常事务以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事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会员代表大会的通过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全国工商联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5年 月 日